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
鲁正会评报字(2001)第10041号
摘 要
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采用重置成本法,对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拟出售给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包括流动资产、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及流动负债进行了评估。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01年6月30日,我所在实地勘查、评定估算的基础上于2001年9月25日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如下:
资产总计:122,059.28万元
负债总计: 1,564.87万元
净 资 产:120,494.41万元
本评估结果按国家规定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
鲁正会评报字(2001)第10041号
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评估方法,遵循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兖州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拟出售给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工作。本所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和负债实施了实地勘查,市场调查和评定估算,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和负债在2001年6月30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及资产占有简介
本次评估的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均为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矿集团),注册地址邹城市凫山路40号,注册资本人民币202,736.00万元,法定代表人赵经彻。
兖矿集团前身兖州矿务局成立于1976年,现拥有职工7.86万人,1996年3月作为国家首批10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之一,改制为兖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997年被国家列为第二批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单位之一,1998年12月第一家获国家批准进入大型企业集团实施阶段。
兖矿集团经营业务范围为煤炭采选、热电、水泥、矿用机械、氧气生产销售、建筑安装、铁路运输等。近三年企业资产、财务、经营状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年 度
项 目 |
98年度 |
99年度 |
2000年度 |
2001(1-6) |
资产总计 |
1469918 |
1757326 |
2030566 |
2139151 |
负债总计 |
593757 |
808304 |
1208670 |
1202825 |
净 资 产 |
876161 |
727489 |
566741 |
638339 |
产品销售收入 |
597795 |
582769 |
748426 |
424377 |
总 利 润 |
64873 |
50572 |
35249 |
21978 |
兖矿集团公司及下属的9个子、分公司全面建立了ISO9000质量体系,并通过了中国质量协会的认证,企业资信为AAA级。
二、评估目的
兖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将部分资产出售给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评估结果作为出售的价格参考。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已同意该经济行为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同时该经济行为已取得山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立项批复。
三、评估范围和对象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为本次评估目的所涉及的兖矿集团有限公司铁运处资产及相关负债,具体包括:流动资产121,207,558.80元;固定资产514,709,641.31元;无形资产5,925,133.00元;流动负债15,488,786.00元;净资产626,353,547.11元
。四、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01年6月30日。
本着评估基准日与评估目的实现日尽量接近及易于评估操作的原则,由我所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本评估项目基准日。
五、评估原则本次评估遵循了独立、客观、科学、专业的工作原则及贡献、替代和预期原则等经济原则。
六、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1、资产评估立项批复;
2、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第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3、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
4、委托方与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兖矿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处意向书》。
(二)法规依据
1、1991年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2]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1996年5月7日发布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4、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文“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6、《企业会计准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45号令《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0291-1999《房地产估价规范》。
(三)产权依据
1、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3、兖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产证、土地证等产权证明材料。
(四)取价依据
1、委托方提供的机器设备评估申报明细表。
2、主要设备的订货合同、付款凭证、工程决算资料。
3、本所掌握的“2000-2001年机电产品价格资料”及委托方提供的铁路运输专用设备的现价格。
4、委托方提供的设备管理制度、大修理情况记录;
5、鲁建标发[1996]18号文颁发的《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
6、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鲁价费发[1998]34号文“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双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7、山东省建设委员会鲁建标字[1998]13号文“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标准的通知”;
8、山东省建设委员会鲁建标发[1996]54号文发布的《山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
9、山东省建设委员会鲁建标发 [ 1998 ] 22号文发布的《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1998)》;
10、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单位估价表 》(1999);
11、山东省济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2000-2001);
12、铁道部铁建[1997]55号文“关于发布《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及《铁路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通知”;铁道部铁建[1996]49号文“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的通知”以及根据以上通知换价后的《铁路工程预概算定额基价表(1995年度)》;
13、铁道部铁建[1991]32号、[1993]45号、[1994]50号、[1994]78号、[1995]138号文发布的《铁路工程预概算定额》;
14、委托方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
15、评估人员实地勘察及市场调查资料及收集的其他政策法规资料。
七、评估方法
根据委估资产的实际情况,本项目资产评估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
由于资产的二级市场不活跃,相同或相近交易资料较难取得,本项目不宜采用现行市价法评估;由于本项目为部分资产评估也不适宜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
具体为:
(一)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按核对无误后的帐面价值作为评估值。
2、债权类资产:各种应收款项在核对无误的基础上,根据每笔款项可能收回的数额确定评估值。预付货款根据所收回的相应货物形成资产或权利的价值确定评估值。
3、实物性流动资产:外购原料、辅助材料,大部分因周转较快、市价基本无变动,在核实其实存数量和帐面价值的基础上,以帐面值确认评估值;部分原材料以基准日材料购买价加运杂费等确认评估值。
(二)固定资产
1、机器设备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以机器设备现行市场价格加合理运杂费、安装费、设计费及资金成本综合确定重置成本,根据其经济寿命年限和现场查看设备的实际状况综合评定成新率,相乘得出评估值。
2、房屋建筑物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以房屋建筑物的综合造价加前期费用、其他费用和资金成本等确定重置成本,根据其使用年限及现场查看房屋建筑物现状综合确定成新率,相乘得出评估值。。
3、在建工程:正在建设中的固定资产建设,按重置成本法评估;维修、大修理因在评估相应固定资产已作考虑,在此按零值计算。
(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兖矿集团委托济宁仁和土地估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我所对其复核,并汇总到资产评估结果中。
(四)负债
在审核其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上,根据评估目的实现后的产权持有者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
八、评估过程
我所于2001年8月12日接受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对该集团拟出售的部分资产进行评估,根据这一特定评估目的及委托评估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负债等具体资产这一特点,我所拟定了初步评估方案,经我所与委托方协商,确定2001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
2001年8月15日,评估人员开始指导委托方填报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收集有关财务资料、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建筑物预决算书及相关文件、合同。8月20日,6名评估人员分三组(财务综合一组、机器设备一组、房地产一组)开始现场评估工作,财务综合组负责对委托方委托评估的各项资产进行了帐表核对,对货币资金查验了银行对帐单及余额调节表,对往来款项进行了函证,对存货进行了抽查盘点,并对委托方提供的所有评估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机器设备组在委托方专业人员的配合下,对设备进行了现场查验,并查验了部分设备的购置合同;房产组在委托方专业人员的配合下,对房屋建筑物进行了现场勘查,核实面积。结合现场工作反馈信息,我所对拟定的评估方案作了进一步调整。
2001年9月1日,评估工作现场结束,评估工作转入评定估算及评估的总阶段,评估人员根据收集的价格资料及每项资产的具体特点,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定估算,根据现场勘查及技术鉴定状况,确定成新率。经评定估算、综合汇总,于9月20日得出初步评估结果,经本所内部三级复核后,于9月25日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
九、评估结论
经评定估算,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评估结果为:资产帐面值64,184.23万元,调整后帐面值64,071.45万元,评估值122,059.28万元,增值57,987.83元,增值率90.50%;负债帐面值1,548.88万元,调整后帐面值1,564.87元,评估值1,564.87万元;净资产帐面值62,635.35万元,调整后帐面值62,506.58万元,评估值120,494.41万元,增值57,987.83万元,增值率92.77%,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
帐面价值 |
调整后帐面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
A |
B |
C |
D=C-B |
E=(C-B)/B ×100% | ||
流动资产 |
1 |
12,120.76 |
12,136.75 |
12,137.01 |
0.26 |
0.00 |
长期投资 |
2 |
|||||
固定资产 |
3 |
51,470.96 |
51,342.19 |
83,984.42 |
32,642.23 |
63.58 |
其中:在建工程 |
4 |
204.00 |
75.22 |
16.20 |
-59.02 |
-78.46 |
建筑物 |
5 |
44,321.19 |
44,321.19 |
74,253.90 |
29,932.71 |
67.54 |
设 备 |
6 |
6,945.78 |
6,945.78 |
9,714.32 |
2,768.54 |
39.86 |
无形资产 |
7 |
592.51 |
592.51 |
25,937.85 |
25,345.34 |
4277.60 |
其中:土地使用权 |
8 |
592.51 |
592.51 |
25,937.85 |
25,345.34 |
4277.60 |
其他资产 |
9 |
|||||
资产总计 |
10 |
64,184.23 |
64,071.45 |
122,059.28 |
57,987.83 |
90.50 |
流动负债 |
11 |
1,548.88 |
1,564.87 |
1,564.87 |
0.00 |
0.00 |
长期负债 |
12 |
|||||
负债总计 |
13 |
1,548.88 |
1,564.87 |
1,564.87 |
0.00 |
0.00 |
净资产 |
14 |
62,635.35 |
62,506.58 |
120,494.41 |
57,987.83 |
92.77 |
十、特别事项说明
土地使用权由兖矿集团另行委托济宁仁和土地估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济仁和土价字(2001)第118号报告,土地共14宗,总面积2,611,384.49平方米,均为工业用地,评估总价格为259,378,500.00元,我所对该评估结果进行了复核,并汇总到资产评估结果中。
十一、评估报告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
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提出日未发现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的期后事项。
十二、评估报告法津效力
1、资产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
本评估报告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评估结论是对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的公允反映,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前提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将会失效。
2、本评估结论按照国家规定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3、本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本次评估目的使用和送交财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不得用于其它目的。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我所不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十三、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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