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德师报(审)字(00)第R033号)

我们接受贵公司董事会委托,对贵公司的前次募集资金截至1999年12月31日止前的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发表审核意见。本报告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配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出具的,所发表的意见是我们在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根据审核过程所取得的材料作出的职业判断。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和资金到位时间:

(一)H 股发行

贵公司于1998年3月31日和1998年4月1日,分别在美国纽约股票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通过综合发售82,000万股H股和美国存托股(每股美国存托股代表50股H股)而上市。根据美国承销商在综合售股中行使的超额配售权,贵公司随后又增发了3,000万股H股,因此总共发行了85,000万股H股。其中对美国及国际售股中选择H股而非美国存托股之投资者的发行价为每股2.44港币,对香港售股中的投资者的发行价为每股2.42港币,每股美国存托股发行价为15.75美元。上述股本投入情况已于1998年6月15日前全部到位,并已经本所德师报字(98)第0439号验资报告确认。至1999年12月31日止,贵公司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0.37亿元。

(二)A 股发行

贵公司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19986月按每股人民币3.37元的价格在国内发行了8,000万股A股,其中7,200万股售予国内公众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800万股售予本公司员工。上述股本投入情况己于1998615日全部到位,并已经本所德师报字(98)0439号验资报告确认。至19991231日止,贵公司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约为人民币2.57亿元。贵公司本次H股和A股发行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共计人民币22.94亿元。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购买新矿井

根据贵公司与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母公司”)19971017日签订并于1998218日修改的济宁二号煤矿收购协议,贵公司于199811日向母公司收购了济宁二号煤矿。济宁二号煤矿的收购价原定为人民币19.95亿元。该价格是得到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复的济宁二号煤矿在1997430日净资产值。贵公司与母公司而后商议决定将收购价格下调至人民币19.56亿元,该价格反映了济宁二号煤矿在199811日的净资产值。根据中国的有关法规,贵公司的中国律师己确认公司不需要向国有资产管理局申请济宁二号煤矿新的收购价格的批复。贵公司己在1998630日之前利用H股发行所筹集的资金向母公司付清了人民币19.56亿元的收购价款。H股发行所募集的剩余资金已用于补充贵公司流动资金。

(二)偿还部分长期银行借款和购置部分更新设备项目

贵公司原拟定用A股发行募集资金和公司自有资金,用以偿还长期银行借款人民币1.8亿元以及投资人民币27亿元更新综合机械化采掘设备。截止至19991231日,贵公司已用A股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2亿元偿还长期银行借款,其余约人民币0.57亿元用于更新综合机械化采掘设备。

三、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效果

公司使用该次募集的资金在完成了对济宁二号煤矿的收购和对部分综合机械化采掘设备的更新后,使1998年度的原煤总产量从1997年度的1688万吨上升到2069万吨,同期增加22.6%。其中济宁二号煤矿实现原煤产量180万吨,占正常设计年产量的(400万吨)45%。于1999年济宁二号煤矿全年实现原煤产量323万吨,已达正常设计年产量的81%

四、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五、本报告使用范围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为本次增发A股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报告作为本次增发A股的必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对本专项报告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沪江德勤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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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伟敏 顾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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